为严格学院公共物品的管理,保证学院公共物品不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卫处门卫值班人员、保安要严格检查进出的外来车辆,严格履行登记制度。 二、任何车辆外出托运学院的公共物品,必须由相关部门出具物品出入证明(其中包括物品名称、数量、并说明外出原因),并且由分管领导签字,门卫值班人员验证后方可放行,否则一律不予放行。 三、若有学院领导电话通知门卫值班人员外出的公共物品,值班人员要认真登记,相关部门要及时补办手续。 四、因报废等原因,需要出售的公共物品外出,必须同时出具财务处的证明。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