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和《中共聊城市纪委聊城市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暂行规定》(聊纪发〔2013〕33号)文件精神,弘扬文明新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职工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在尊重传统风俗的同时,积极倡导文明节俭新风尚,反对大操大办讲排场。
二、实行婚礼报告制度。本院职工或子女结婚前十天,须把相关事宜报告院工会。
三、本院职工或子女结婚,可邀请关系密切的亲友参加婚礼仪式,但严禁在本院职工中发放请柬,婚礼前后不得变相宴请本院职工,婚礼宴请亲戚朋友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
四、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迎宾。不准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
五、孩子满月、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入伍就业等不得宴请本院职工。
六、本院职工或其父母、配偶去世的,院工会应及时派人前往慰问,并积极协助家属处理好丧事,代表单位敬献花圈,及时发布讣告。丧事办理尊重传统习俗,原则上以所在工会小组为主,院工会协助办理。党员干部去世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七、参加帮忙的本院在岗教职工提前报告院工会,帮忙人员不得超过20人,不能影响工作。
八、学院工会、纪委联合成立监督小组,凡违反规定的全院通报,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本院职工包括全体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离岗人员。
未尽事宜,按聊纪发〔2013〕33号文件规定执行。
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