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纪委在上级纪委和院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学院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对下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和检查。
三、协助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经常对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制度和做出维护党的纪律的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
四、开展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弘扬正气,大力宣传正面典型。
五、调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按照职权范围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政纪的案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行查处。
六、保护和支持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受理党员中的申诉和控告,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办理,做好对受处分党员的考察教育工作。
七、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揭发检举,根据具体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妥善处理。
八、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做好检查、监督、执纪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努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九、协助党委搞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配合党委组织部做好对党员干部的考察工作。在干部任用、职务评聘、选派出国、评优等工作中,就党员有关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
十、搞好对学校重大项目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及教师职称评定等监督工作。
十一、加强纪委自身建设。组织专兼职纪检干部学习政治理论和纪检工作业务知识等,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培训,提高纪检干部的素质。
十二、按照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完成工作总结及专项工作报告。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
十三、领导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
十四、完成院上级纪委和院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