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职业院校办学行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依法设立的中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统称职业院校)。
第三条 职业院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职业教育规律,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学校内部治理
第四条 职业院校贯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原则。以规范化为基本要求,以精细化和科学化为努力目标,建立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适应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需要,涵盖人才培养全要素、全方位和全过程,能够及时完善的学校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条 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学校章程,并把学校章程作为办学基本依据。学校章程要履行规定的报备核准程序。
第六条 按照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院校采取国家规定或允许的法人治理模式。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设置若干专业系(部),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
第九条 职业院校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要加强廉政建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实行一岗双责。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条 执行教师资格证制度,其他专业性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行持证上岗。坚持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第十一条 公办职业院校新进教职工,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民办职业院校应当依法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教职员工,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民办职业院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二条 职业院校教职工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实行试用期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加强教职工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教师能够遵章守纪,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建立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度。重视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把双师型教师作为发展方向。落实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学校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或兼职,需履行审批手续,并不得取酬。
第十五条 落实山东省职业院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实施专业兼职教师聘用制度,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公办职业院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可以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在协议期内,兼职教师若发生工伤事故,职业院校应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要求。按规定编制招生章程、制作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合法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性质、招生类别、招生人数、学历层次、学习年限、实习时间、资助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证书类别、颁发办法等信息。
职业院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含单独招生、注册入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核准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职业院校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应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承担分段贯通培养任务的中高职院校招生计划必须执行协定计划。民办职业院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并及时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职业院校招生不得有以下行为:
1.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2.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指名录取考生;
3.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4.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5.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6.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7.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8.通过中介机构代理招生和招生宣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9.超出省招生考试机构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发放录取通知书;
10.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的区别进行欺诈招生,不得擅自招收任何形式的“预科生”;
11.向生源学校及其教师发放任何形式的招生奖、招生返还费等。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班、青海班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招生录取、收费、学生资助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考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士官班等定向就业类考生不得调整录取类型、培养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职业院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凡举办学历教育、颁发国内学历证书的,其招生规模应纳入国家下达该校的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统筹管理,招生录取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的法规和政策,与该校其它专业同批次录取。
第二十三条 除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招收成人学历教育学生,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单位招生。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禁止以各种形式招收未通过成人高考的“超前生”、“进修生”,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
第二十四条 举办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职业院校,要加强校外办学站点的监管,不得与非独立法人单位和个人合作举办校外办学站点,不得下放招生权、办学权。各类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校外办学站点(包括函授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辅导中心、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等)须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安排招生。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高等职业院校应当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相关专业委员会,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与行业企业合作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主动发展。
建立产业结构调整驱动专业改革机制、产业技术进步驱动课程改革机制、真实应用驱动教学改革机制,实行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或省有关标准科学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规划、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应定期优化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修订应履行相关程序。国家和省有课程标准的,执行国家或省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合理安排教学时间。全日制专业要保证每学年40周的教学时间(含复习考试),三年总计为2800-3300学时。制定和执行教学检查、督导和事故认定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承担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课程设置必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时数应达到总学时的50%(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重视公共基础课教学,保证学生可持续发展;注重中职与高职课程衔接。
第三十条 职业院校推行学生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或多证书制度。
第三十一条 职业院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优先选用国家和省规划或统编教材。根据产业发展、培养目标和课程建设需要,可以开发使用校本教材。
第三十二条 职业院校应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与帮助,保证每个学生的成长和进步,必要时可以采取特殊教育手段。
第三十三条 设立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举办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职业院校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函授站和学习中心的管理工作,负责监控其办学行为,定期检查评估,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校本部与函授站要统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和阅卷,实行教考分离。派遣本校专职教师担任函授站主讲教师的课程不得低于60%。
第六章 实习实训管理
第三十五条 职业院校应建设满足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生产性实训的条件,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作为必修教学环节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保证学生顶岗实习既有学习任务,又有生产任务;不得以社会实践代替顶岗实习。原则上不安排一年级学生进行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个月,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超过8小时。顶岗实习的安排必须严格遵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进度,不得打破既定教学计划安排临时性顶岗实习。
第三十七条 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学校应加强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学生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并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第三十九条 结合顶岗实习的特点和内容,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中职学生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职业院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严禁向学生收取保险费用。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学生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国内相关单位开展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直接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在境外相关企业开展顶岗实习,必须通过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合法机构进行组织、安排和管理,并要避免前往自然灾害、政局动荡或战乱地区开展实习;学生参加境外实习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实习内容不涉足敏感领域。
第七章 德育管理
第四十三条 将德育工作作为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首要因素,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梦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坚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教育、道德品行教育、法治知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形势政策教育。
职业院校应结合行业标准、专业特点、岗位工作要求和职业资格标准等,重视开展包括职业精神教育、就业创业准备教育、终身学习和职业生涯可持续发展教育等职业生涯教育。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系统融入课程和教材体系,在相关课程中增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容比重。
第四十四条 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保障德育工作经费。
第四十五条 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和学生组织的重要作用。建立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重视实践育人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与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 重视思想政治课和德育课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充分利用校内外德育资源,寓德育于各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之中。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
第四十七条 大力加强校园管理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环境,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氛围,使校园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地。
第四十八条 要加强对德育课教学质量、其他课程德育渗透、班级德育工作、部门及教职工育人质量的考核评价,把德育工作实绩作为对部门及教职工考核、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要把学生品德的评定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发挥品德评定对学生成长成才的积极引导作用。
职业院校要结合行业和用人单位对从业者的职业素养要求,在德育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具体评定办法。对实习实训学生的品德评定应由学校和实习实训单位共同完成。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 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一条 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科学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肄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不得借“对口本科”、“对口专科”、“实践考核本科”等名义,为学生虚假注册一年制成人中专或职业中专学籍。不得出现“空挂学籍”行为。
第五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或辅导员。健全学生管理和学生自治组织,健全学生自我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团活动的指导和管理。高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钻研理论和实践知识,努力提高综合职业素养。
第五十四条 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建立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十五条 保证学生活动的必须经费,经费预算符合有关政策要求。
第五十六条 充分保障学生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商的权利,不得违反学生意愿向学生强行提供收费服务项目。
第九章评价管理
第五十七条 落实山东省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要求,建立以职业道德、专业经验、技能水平、教学实绩、科研能力、社会服务能力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评价标准对教师职业能力成长的导向作用。
第五十八条 引入社会和企业等第三方评价机制,建立并实施包括兼职教师在内的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应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职务晋升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九条 中职学校建立涵盖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技能水平、实践能力、艺术欣赏与表现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身心健康水平等主要内容的综合性素质评价标准,作为鞭策学生进步和学生毕业、升学和就业的基本或基本参考依据;中职学校要严密组织学业水平考试。
高职院校建立以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学生过程性综合性评价标准,依据标准构建科学、有效、符合专业评价和职业评价要求的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评价体系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和职业能力提升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达到毕业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条 应引入第三方和企业参与对学生的评价,把企业选人用人标准纳入评价体系,形成学校、社会、行业企业共同参与学生评价的机制。
第十章就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 坚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办学,建立就业创业管理制度,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定期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
第六十二条 积极开拓就业渠道,培育学生多元化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后续升学和就业服务等政策。
第六十三条 不得以扣发或缓发毕业证书、学生档案为手段,迫使学生上交就业协议。不得提供虚假就业合同,虚假提高就业率。
第六十四条 做好少数民族毕业生以及家庭困难毕业生等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援助工作。
第十一章 后勤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 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六条 按规定进行校舍的建设和管理,未经批准不随意改动校舍结构和用途,不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
第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做到采购行为规范透明,采购程序科学严密。
第六十八条 健全设施设备及大宗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完好率、使用率。加强资产和校舍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入、登记、使用、折旧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校舍档案,及时更新档案内容,保证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数据准确、绘图规范。
第六十九条 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完善后勤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膳食、教室、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十条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第七十一条 收费行为规范、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物价部门审批制度。严禁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严禁违规制定收费标准。学费标准提高的,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费标准降低的,新生老生均执行降低后的标准。职业院校收取学费之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费用。
第七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十三条 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日常安全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各类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并实施安全、卫生等执证上岗制度。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七十四条 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五条 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七十六条 保障校内活动和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组织大型活动按要求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加强安全防范,杜绝发生危险事故。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加强学校教室、宿舍安全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加强校园网络安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
第七十八条 建立完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按照要求开展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学生食堂、宿舍、教室和其他生活、教学场所环境和教学工作符合卫生要求。加强学生健康教育,定期检测学生健康状况。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