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雁南宣布本次党小组会会议内容:《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行为,在封闭、半封闭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行为,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四项行为,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公益广告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五项行为,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行为,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威胁、侮辱、殴打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最后,小组成员进行了学习交流。林雁南号召大家严格遵守条例规定,从我做起,相互监督,大家共同为聊城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文/图 林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