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系第一党小组会议纪实(11.6)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1-06浏览次数:2

林雁南同志领学。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文/图 林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