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系第二党小组会议纪实(7.22)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7-22浏览次数:0

陈书霞同志领学。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图 陈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