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党小组会: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暨《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

发布者:建筑工程系发布时间:2023-07-07浏览次数:130

    林雁南:今天会议主题是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暨《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宗教团体。

   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第十条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通过学习,广大党员了解了宗教团体的办理登记要求,宗教团体的职能等内容,增加了对宗教相关知识的了解。

   会议到此结束。

                                     /图 林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