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学院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学习活动的要求培训部党支部积极行动,6月15日召开会议,学习《宗 教 事 务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会议要求党员干部职工要深刻领会民族宗教政策理论的意义和目的,通过深入学习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党员干部职工对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认识和了解,深化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社会知晓度,进一步提升民族宗教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加坚定党员干部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的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