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院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满足理实一体化教学需要,落实院系二级管理,明晰各部门职责,加强实训室管理,充分发挥各实训室的作用,全面提升学生技能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按照学院一体化教学改革要求,实训室实行院系二级管理。 第二条实训室是学院一体化教学的重要场所,担负实训教学、技能鉴定、技能大赛、企业培训等任务。各系部应高度重视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训室保障完成实训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训水平,根据需要与能力,积极开展工学结合,为实践教学与社会服务。 第四条实训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实训中心是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以下工作: 1.负责学院实训室建设统一规划。进行实训材料、设备的宏观管理; 2.检查督促各实训室完成设备保养;根据设备故障情况及自修能力组织维修; 3.负责仪器设备及实训资产、实训室利用率的统计汇总; 4.负责实训耗材的汇总、审核; 5.修订完善实训室管理、安全制度及使用办法,检查系部执行情况。 第六条 教学系作为实训教学的实施主体,是实训室仪器设备的使用者,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实训教学、理实一体化教学任务,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通过项目(典型工作任务)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2.明确实训室管理人员,制定学期设备维护保养方案,做好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养及维修工作,及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3.严格执行实训室使用的各项规定,加强实训教学过程的管理,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定期开展实训教学检查工作。 4.负责本系实训室建设方案制定、论证、建设等工作。 5.负责实训耗材、竞赛耗材的使用计划的制定上报。 6.负责实训室的人身、设备安全。 第三章 设备购置、维修及实训耗材购置 第七条实训设备购置由教学系以专业(群)建设方案形式提报,会同实训中心报学院审批立项、组织专家论证、由财务处进行招标。 第八条实训耗材指实训教学中的低值工具和消耗材料。每年十月,实训部组织教学系估算下一年度实训耗材经费支出额度,报财务处列入学院预算。 第九条每学期末实训中心组织教学系提报下学期实训耗材使用计划,经学院批准,报财务处统一购置。各系购置的实训材料每学期末上报实训中心出库报表和库存报表。 第十条设备维修主要指实训室仪器设备养护维修、升级、改造等需要专业公司技术服务的工程,由教学系申报,实训中心核定维修预算,经学院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加强档案信息工作管理,实训室建设、实训项目、实训室工作人员、设备、实训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等信息,要纳入学院资产、教务、财务等管理平台,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十二条凡利用实训室设备、场地开展有偿服务项目,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在实训中心备案,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实训室管理要纳入学院年度考核评比,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实训室负责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年终按学院考核办法落实。 第十四条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安全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电、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防潮发生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实训室的使用功能确定后,非经系主任及实训中心同意后,不得调整用途,设备不得移出和借出;损坏、丢失实训室的仪器设备、材料等按照学院关于物资设备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制 度 第十六条按照实训教学计划准时到实训室上课,未经教师或管理员允许,不得随便出入。 第十七条上课前应认真做好预习,明确实训、、实验目的,掌握实训、、实验方法、步骤和应注意事项。 第十八进入实训室人员要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严禁在实训室内吃东西、吸烟、大声说话。严禁在实训室、、实验室乱扔废纸、杂物,严禁随地吐痰。不得在室内任何一种固定物品上乱写乱刻,必要的书写应事先带好笔记本或纸张。 第十九条进入实训室后要按《座次表》对号入座,服从教师的安排,未经教师或管理员许可,不准随便动用设备和物品。 第二十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乱操作、不得乱动任何电源,不乱插拔插头,不乱窜,操作前要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有问题及时提出,在操作过程中,若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损坏设备要分清责任,并按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实训指导教师要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保证设备仪器使用良好; 管理员不定时的检查设备仪器, 防止不应有的损坏.保证设备运转正常。 第二十二条实训完毕,应按要求关毕电源,每日安排值日人员搞好实训室、实验室的卫生,经上课教师和管理员验收后,方可离开实训室。 第六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三条凡是发现违反制度的学生,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对于不服从管理及屡次不改的取消实训资格。 第二十四条未经实训教师允许,不得擅自拔插各类电源插头,不得擅自装入及运行与课程无关的文件。比如,安装游戏,聊天程序等。如有违者,立即请出教室,听候处理。 第二十五条设备仪器因责任事故发生损坏或丢失,在分清责任和批评教育的前提下,责任人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和赔偿,并取消该设备仪器的使用资格,重新参加培训后方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