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技师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社团必须接受学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社团发起人对于本社团的专业技术必须具有相当的水平;
(三)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四)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五)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所在系介绍信,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基础材料一式两份。社团联合会存档一份。院团委存档一份。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章程、发起人名单、社团负责人建议及院团委审批意见。
(二)经社团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团委。团委审批同意后由社团联合会给予申请人公告。
(三)由筹备组到院团委领取并填写《聊城市技师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四)经院团委全面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存院团委和社团各一份。
(五)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六)社团成立批准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对未获批准成立的申请,社团联合会需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七)考虑到我院现有学生社团情况,均需重新审核登记。
第七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须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产生,并报院团委批准。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四)在所在社团的专业与技术方面有较高水平,具备相当的组织管理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归口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有其它违反学院纪律的行为者。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有损国家、 社会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应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深的学术造诣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并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一条 社团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印章。
第三章 社团联合会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社团联合会部长以上干部、每个社团的第一负责人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月举行一次全委会。
第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要服从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指导,认真执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决议,完成学生社团联合会所交给的各项任务,同时也可以对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设常务委员9名,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以下权力:讨论委员的提案,制定本会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大政方针和工作条例;决定对某一社团的审查、限期重组、解散等事项。
第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两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下设秘书处、活动部、宣传部、外联部等。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为本会常务委员,其余常务委员的产生程序是:由主席提名,经全委会讨论认可后,报院团委批准备案。
主席:负责社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全委会;确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集中力量抓好各阶段的中心工作;督促并帮助各部门做好日常工作,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面关系,争取各方面支持,指导各社团开展的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日常工作,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主席不在时,代理主席工作。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财务组,主要职能负责组织召开会议,进行社团联合会制度建设及财务档案管理,处理各社团的申请,注册工作及社团工作的考核、评选。全面掌握各社团的机构及组成人员,对不认真贯彻社团章程的社团和不符合社团干部要求的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直至注销社团或建议免除干部职务;每学年末对社团进行考核。
宣传部:下设编辑组、策划组,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宣传。负责全院学生社团工作的对内对外宣传;负责做好与兄弟院校学生社团的宣传交流;负责协助学院规范管理学生社团在院宣传栏张贴的海报、通知及宣传板等;协助编辑部做好各社团稿件的组织工作;负责对各社团刊物的审查。
外联部:加强本会的对外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社会支持,加强与兄弟院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扩大本会的对外影响,争取院内外的一切闲散、流动资金为社团服务。
活动部:负责协助主席团和其它各工作职责部门完成学生社团联合会日常工作和重点工作的企划,包括工作流程优化设计和活动执行方案优化设计及组织协调。
维权部:主要负责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时反馈会员的意见及建议,并对其实行保密原则。尽量帮助会员解决疑难问题,切实做到全心全意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信息部:主要负责社团联合会开展的大小主体活动的通讯报道工作宣传,辅助各部做好信息宣传及各种宣传稿件的统计工作等,并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文艺部:主要负责有关演出的各项事务,选拔指导文艺人才,指导协助各社团开展工作,承接一些大型的文艺活动。加强与兄弟院校的文艺交流,携手举办文艺活动,增进友谊,共同提高,并开展利益培训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各成员素质提高。
第四章 社团的组织
第十六条 全体社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决定社团重大事务,制定修改社团章程,选举或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全体社员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社团成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在每学期开始后第一个月末的周六、日,社团集中纳新一次,其他时间纳新根据各社团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各社团在纳新时必须要求申请加入该社团者交纳一定的作品或相应进行一定的考核。无作品、作品质量达不到要求,或考核不及格者不予吸收。
第二十条 凡在本会注册的学生社团的所有成员均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力
1.参加社团活动权。
2. 对社团的工作有讨论权。
3.对本会及下属各社团的工作有建议、检举和监督的权利
4.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义务
1.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及其决议。
2.维护学生社团集体荣誉,勇于同损害学生社团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3.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完成社团联合会交给的任务,在社团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为社团联合会及社团发展谏言献策。
(三)临时团支部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学生的思想建设,30人以上的发展状况良好的社团内部可成立临时团支部,按《团章》有关规定选举支委,进行组织生活和团日活动。
(四)社团通讯员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需设立通讯员1—2名,及时向社团联合会汇报本社团活动情况及发展状况。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到社团联合会填写活动申请表,经初步审核同意、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社团联合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需动用学院物质资源的,须经社团联合会报团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核,报团委批准:
1.院内其他单位或院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3.需筹集经费的活动。
4.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等活动。
5.其他比较重要的活动。
第三十条 开展具体活动之前,社团从社团联合会领取"学院社团活动申报表"认真填写。申报表主要内容有:申报单位、活动目的和方式、活动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收到申报表后首先进行审查,主要考察其活动目的是否正当、正确和积极向上,其次考察活动方式是否有新意、有创建。如发现不明问题,要及时向社团负责人咨询。
第三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签署同意意见后,申报表由社团联合会返回社团并督促其如期开展活动。对于调整后的活动计划,社团如不同意,可到院团委听取指导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会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1.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经批准方可举办。
2.认真做好活动纪录,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活动记录送交社团联合会。
3.涉外讲座、报告,须经学院团委及外事部门批准方可举办。
第六章 社团财务
第三十四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和学院拨付。纳新报名时,严禁各社团当场收取会费。经严格审核,挑选确定会员名单后,方可收取会费并开具有社团统一的联号收据。会费存入银行后将收据存根、存折及会员名单一并交付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举办大型活动之前,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申请书及财务预算,经审批后方可举办。活动结束后,向社团联合会出示有关发票,方可提取等额数目的会费予以报销。院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资金、物资、场所支持。
第三十六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院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经院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三十七条 社团自成立之时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上级审查。社团负责人不得自己兼任本社团财务主管。
第三十八条 账本内容须有明细的收入和支出,并注明资金用途、时间、经受人、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报销情况,每学期开始、结束都必须将本社团收支账目向社团所有社团成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口由社团联合会处理。
第七章 社团管理
第四十条 社团联合会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四十一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
第四十二条 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对于表现突出的社团、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在总结评定的基础上院团委定期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等。
第四十三条 社团如需要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社团联合会履行变更手续。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情况须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有重大失误的,其他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均视为社团活动。
第四十五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不接受学院相关部门的指导,不遵守各项纪律规定;
4.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5.主要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
6.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7.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团;
8.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在社团活动中因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社团联合会同意,不得参加其他任何社团活动。
第八章 社团解散与注销
第四十七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自行解散,并书面报送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社团联合会可以将其解散:
1.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政策、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4.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5.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6.社团量化分连续三个学期不合格的社团;
7.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九章 社团评比制度
第四十九条 社团评比工作每学期末开展一次,各社团需交一学期的活动总结,由社团联合会进行综合评比,得出各社团量化分。
第五十条 在重新登记的社团中评出优秀社团,给予表彰及奖励;对一年来表现突出的社团干部和骨干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五十一条 社团评比的程序如下:
1.据社团联合会要求,各社团递交申报材料;
2.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材料进行细致评定,组织力量对各社团情况进行核实;
3.社团联合会进行初评,经征求意见后确定评比结果;
4.院团委发布评比结果。
第五十二条 社团量化评比的条件如下:
1.模范遵守《聊城市技师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20分);
2.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大规模的活动(10分);
3.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10分);
4.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10分);
5.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账目清楚(10分);
6.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健康,形势活泼多样,在院内外有较大影响(10分);
7.指导教师积极参与社团工作,与挂靠单位联系紧密(10分);
8.能够准确利用院报、《团情快讯》、学院网站以及其他媒体宣传报道本社团活动,拥有社团自己的主页并能及时更新(10分);
9.社团成立已满一年(10分)。
第五十三条 为发挥优秀社团作用,使社团更好的开展活动,团委对优秀社团活动予以重点指导和扶持。
第五十四条 确定为支持项目的活动,当其结束后,由组织者将活动的内容和效果总结成书面材料,及时向社团联合会汇报、备案。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行。
共青团聊城市技师学院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