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聊城市技师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社会实践测评和能力表现测评五个方面。
品德表现测评主要反映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表现;
学业表现测评主要反映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
文体表现测评主要反映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
社会实践测评主要反映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活动的表现与成绩;
能力表现测评主要反映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组织管理能力、动手能力以及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权重为:品德测评满分100分,权重0.20;学业测评满分100分,权重0.50;文体测评满分100分,权重0.10;社会实践测评满分100分,权重0.10;能力测评满分100分,权重0.10。
第四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各类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五条 品德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即:品德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六条 品德基本分为50分;品德奖励分在个人原始奖励分的基础上进行折算,即: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50;品德表现扣分等于原始扣分。
第七条 品德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者,省级以上加10分,市级加8分,院级加5分,系级加3分;被评为优秀团员、优秀社团干部、各类积极分子者(授予奖学金的除外),省级以上加8分,市级加6分,院级加4分,系级加2分;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被不同部门授予同一或同类称号者按最高奖励级别计分一次。
(二)因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好人好事等行为而受学院、系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加3分、2分。
(三)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评为省级、市级、院级、系级先进集体或受到奖励的,每人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四)被评为学院或系安全文明宿舍的,所在宿舍每人分别加2分、1分;在同一时间受学院和系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第八条 品德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非法组织,搞非法宣传,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扣20分,组织者扣30分。
(二)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集会、晨会(升旗活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或集体文体活动不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
(三)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受系公开批评者扣2分,受学院通报批评者扣3分,受警告处分者扣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8分,受记过处分者扣1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15分。对同一次错误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
(四)凡因为安全意识不强,而造成不良后果者,每次扣5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 学业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成绩分、奖励分二部分构成,其中:成绩分占85%,奖励分占15%。即学业分=成绩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条 成绩分=本人学年课程分数(或平均学分绩点)÷年级专业学年最高课程分数(或平均学分绩点)×85。各类考试成绩转换与折算参照我院《学分制实施办法》。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5,扣分等于原始扣分。
注:学业表现测评的课程为:学生修读完毕的专业标准中所列的所有课程。
第十一条 学业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 单科成绩在85分以上(包括85分)(1分/科);
单科成绩在90分以上(包括90分)(2分/科);
单科成绩在95分以上(包括95分)(3分/科);
获单科年级专业第一名者(不及格者除外)(2分/科)。
(二)各专业学生在计算机等级考试中,过国家一、二、三级者分别加1、2、3分;计算机专业学生在计算机等级考试中,过国家二、三、四级者分别加1、2、3分。
(三)通过相应职业技术资格证书者,按照国家初、中、高级分别加2、4、6分。
第十二条 学业表现的扣分包括:
(一)凡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除在品德行为表现中扣分外,在学业中另扣5分。
(二)旷课扣分:1分/节;迟到扣分:0.5分/次。
(三)考试、考查科目不及格每门次扣1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即文体表现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50分;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50,扣分等于原始扣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代表各级组织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照系级、院级(市级)(下同)、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2、4、8分。
(二)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院第一名加10分,二至八名分别加8、7、6、5、4、3、2分;省级的获奖按院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院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院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10、15、20分;系级竞赛获奖者按院级的50%计分。
(三)代表各级组织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系级、院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2、3、5分。
(四)在文化、艺术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系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4、3、2、1分;院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6、4、3、2分;省级的获奖者按院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院级3倍计分。
注:社团主办活动与系级活动同级,市级活动与院级活动同等计分。
(五)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做服务工作者(含比赛裁判),每次加1分(裁判1.5分),该项一学期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六)长期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且表现积极者,每学期系级加2分,学院级加3分,国旗班成员经考核称职者,加10分。
注:特指系级、院级组织的球队或艺术团。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是:
(一)凡班、系、院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而不参加者。(1分/次)
(二)比赛中无故弃权,影响比赛正常进行者。(2分/次)
(三)比赛中不服从裁判、不听从工作人员安排(2分/次),辱骂、殴打裁判(5—15分/次)。
(四)故意破坏各项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者。(5分/次)
第五章 社会实践测评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即能力表现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基本分为50分;奖励分=个人原始奖励分÷年级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50,扣分等于原始扣分。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测评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系或学院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每次加1分。该项一学期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注:乐于助人者须提供感谢信或锦旗。
(二)参加无偿献血者每次加6分,参加验血但因体检原因未成功献血者加1分。该项一学期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三)参加院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团委安排集体服务除外)一次(1个小时以上,须提交申请表、活动总结等相关资料,下同)加2分,但该项一学期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四)参加院内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一次加1分,但该项一学期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
(五)参加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的集中实践活动并圆满完成任务的加5分,参加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分散实践活动并圆满完成任务的加3分。
(六)学生在校期间进行自主创业,各系根据学生创业时与专业的结合情况、市场调研情况、创业实施等情况酌情加分,最高分值为10分。
(七)凡要求统一参加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而不参加者,每次扣3分;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无故中途离场者,每次扣2分。
第六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二十条 能力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即能力表现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二十一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为50分;能力奖励分=个人原始奖励分÷年级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50,扣分等于原始扣分。
第二十二条 能力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 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每篇按市级、省级、国家级(核心、权威刊物)分别加4、6、8分,专科院校学报、本科院校学报分别按市级和省级标准加分;专业学术论文被市级、省级、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4、8、12、20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加计2分。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者,按第一作者得分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进行分配,但总分不能超过上述标准。
(二) 在学院或系组织的各类技能和知识竞赛,以及展览评比等活动中,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1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系级分别加5、4、3分,院级分别另加8、6、4分,省、国家级的分别按院级的2倍、3倍计分。
(三)在学院学报、团刊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2分。在学院职能部门或学生组织主办的其他刊物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1分。
(四)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每项分别加30、20、10分(多人合作者按参加人数平均计分或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五)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积极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正副部长、系学生会正副主席,其他院级学生组织正副负责人加8分。
2.院学生会学生组织干事、系学生会正副部长、系级社团组织正副负责人加5分。
3.系学生会学生组织干事加3分。
4.班长及团支书、校广播站成员加4分。
5.班委、团支部成员、学科代表、宿舍舍长加2分。
(六)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学生工作处决定,可根据情况酌情减1—5分。任职未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但给予免职的不给加分。
第七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系成立系、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 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系主任、系副主任、班主任、系学生科和系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2.组织部署本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3.对各班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测评过程中学生的思想工作;
5.审定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包括各种登记表格和电脑软件)和评优材料。
(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各小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测评过程中学生的思想工作和与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2.审核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上报素质测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个人自评。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素质测评五个方面的内容,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能、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的得分和扣分。
(二) 审核。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素质测评的得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得分必须有客观依据,并经相关主管部分核准后加分才有效。即:评优获奖的必须提供证书或获奖文件;参加相关党、团、学组织和相关活动需要加分的,须由主办方提供盖公章的加分证明。没有客观依据和学院素质教育部门提供有效加分证明的取消加分。
(三) 公示。系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和换算后,将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能、社会实践五个单项和合成总分)用书面方式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一周,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在公示期内对测评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系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反映,由系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予以更正或增补,并将经审查改正后的结果重新进行公示。
各系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经系主任办公会同意,可重新召开测评小组会进行复议。各系学管副主任负责受理学生对测评结果的投诉与质询。必要时学生工作处可派人介入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四) 审批与备案。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的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将有关表格及材料(含电子版)送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相关素质教育实施部门和科室进行会审,并将结果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每年的三月和十月)评定一次。学生工作处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分别按专业或年级学生人数的2%、5%、10%颁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处罚:
(一) 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素质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其素质测评总分中扣6~10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 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素质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素质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素质测评总分中扣8—10分,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的评选:
1.有本条(一)、(二)所述情况者;
2.受院、系警告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未按时缴费注册(书费、住宿费、党团费),又不办理相关手续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十九条 各系可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就本条例规定未够详尽事项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各系制定的细则或规定必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不得与本条例的原则精神相抵触。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