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技师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0-25浏览次数:681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行知、明德、倡和、臻善的校风和勤学苦练、德艺双馨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管理

第一条  新生须持《聊城市技师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学生工作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否则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健康查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医疗单位证明,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否则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的康复证明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入学,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到校,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学习资格,第二学期可直接注册,以取得学期学习资格。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内,由系学生科批准;请假一个月内由系主任批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一个月以上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实习活动,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六条 课程考核。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详见教务处《聊城市技师学院院系二级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七条 成绩记载。详见教务处《聊城市技师学院院系二级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各个教学环节都要严格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予以重修,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累计达90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学院要求完成各种形式的学习任务,否则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必须予以重修。

第十条  对于患慢性病或残疾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的学生,持学院医院证明,由基础教学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体疗保健活动(基础教学部组织),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三章 学籍警告与通报

第十一条详见教务处《聊城市技师学院院系二级教学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考虑到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系准许申请转系、转专业考试的人数控制在当年招生计划缺额以内。转系、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系考核、学院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收费标准交纳费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系、转专业一次。

第十四条 转系、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转系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两次。

接收转系转专业学生的系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及9月20日前公布本系所属专业能够接受转系、转专业的人数、条件及考核时间、地点、科目。为保证全院的教学秩序,各系不得提前进行接收转系、转专业学生的工作。

申请转系、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系、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每年3月25日前及9月25日前向所在系申请,在拟转入系报名,同时按规定交纳报名费、考试费。4月10及10月10日,接收系组织考试考核或面试。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参加考试,不允许补考,如旷考,此次申请作废。

接收系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将拟接收转入学生的名单于4月15日及11月15日送交学生所在系学生科,并将学生所填申请表一份送学生工作处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每年4月19日、11月19日前(国家学籍注册系统于每年4月20日,11月20日关闭)到学生工作处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系专业的学生。

被批准转系、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并交齐相关费用,接受系领导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批准。

学生原所在系学生科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系,学生原所在系存复印件。

被批准转系、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门数若达到了退学规定者,也应予退学。

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下同)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系、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所在系系主任签署意见,由拟转入系审查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

学生转系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受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入学满一学期;

学年度国家学籍系统已关闭;

招生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协议;

违犯校规校纪应作退学处理。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全时疗养,或治疗时间超过五周。

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休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一式二份,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学。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院予以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院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复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者;

6.不论任何原因受开除学籍及其以上处分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学院领导批准,由院、系(部)负责通知学生家长。

第七章 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保留学籍期间报考其他学校者。

退学、取消学籍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认真遵守《聊城市技师学院学生行为准则》,模范遵守者,应予以表扬和奖励;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情况给予处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聊城市技师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院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标准修业期限内未完成教学任务者,可允许其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不管是保留学籍(服兵役除外)、休学还是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累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两年制学生为3年,三年制学生为4年,四年制学生为5年,五年制学生为6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兵役年限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其毕业时间根据服兵役期限顺延。

第二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期限内思想品德合格并达到下列各项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修完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必修课程和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程且成绩考核合格;

完成规定的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

完成毕业设计(或论文)且通过鉴定或答辩;

按要求完成计划规定必须参加的公益劳动、军训等;

按《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成绩合格者;

省教育厅组织的计算机文化基础等级考试合格;

山东省高职高专英语考试合格者。

第三十条 在校时间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标准修业期限,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应予以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符合延长修业年限条件的结业生可提出申请并延长修业年限。结业的学生可在离校第二年(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5月1日至5月31日向学院教务处提出重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申请,考试及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入学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学历证书。若已发学历证明、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或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应按规定日期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得补发,可由学院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