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技师学院(聊城高级工程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及措施真正惠及到家庭贫困学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及市纪委、市教育局关于学生资助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对象为我院(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佐证)者,可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经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孤儿);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父母)中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三条 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1、贫困生资助工作于每学期初的九月份(新生十月份)、三月份进行。
2、学院本着公开、公正、民主、平等的原则,对申报资助金的学生实行班级、系、学院三级审核、公示,从源头上杜绝资助名额弄虚作假、凑指标、轮流坐庄及平均分配。
(1)对照申报条件,学生在开学第一周提出资助申请;班主任在广泛深入了解该生情况的基础上,组织班级会议,听取同学意见,核实申请材料,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班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指导学生填写《贫困生资助申报审批表》和《资助生诚信承诺书》,报系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2)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在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生申报材料及承诺书、纸质版公示名单、电子版名单于第四周前报院学生资助中心。
(3)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各系上报材料,确定资助名额,并在学院宣传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为本学期享受资助学生,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同时完善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四条 在各级公示期间,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经院学生资助中心研究,取消其受助资格:
1、学生家庭有其他子女在高收费贵族学校就读者;
2、符合资助条件的困难学生,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长期抽烟或酗酒被举报查实者;
3、家庭经济困难系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暂时原因造成者;
4、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较优实际情况者;
5、拒绝接受学院或所在系安排的勤工俭学岗位者。
第五条 资助金额及年限、方式:
1、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2、国家助学金只资助学生入学后的第一、二学年,按学期申请、评定,定时统一发放。
3、学院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技、中专类专用资助银行卡(限学生本人),国家将资助资金拨入学院开户银行后,由学院财务处直接将资助金打入受助学生本人资助银行卡中。
第六条 资助工作纪律及责任:
1、国家助学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2、明确资助工作责任,院长(校长)是第一责任人,院学生资助中心所有成员负相应监管责任,各系主任负领导责任,各系资助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各班主任是第一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聊城市技师学院
(聊城高级工程职业学校)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