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经费是指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的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经费提取
第四条 学院根据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作为学生资助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勤工助学酬金。对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根据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细则,及时、足额发放助学岗位酬金。
(二)学院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异或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根据学院奖学金实施细则,及时、足额发放奖学金。
(三)特殊困难补助。对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因素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通过发放物资、生活补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
(四)资助育人活动资金。通过开展励志、感恩、诚信、就业创业、社团等育人活动所产生的相关支出。
(五)学生保险。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购买大病医疗保险,校外勤工助学(实习实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六)其他支出。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用于学生的相关支出以及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 经费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生资助经费以“奖优助困、资助育人”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实行分账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学生资助经费足额提取、规范使用,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年末未支出完毕的,应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原则,由学生工作处统筹,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及各教学系共同负责学生资助经费的管理使用。
(一)各教学系负责资助政策宣传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经费的初评与材料整理等工作。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监督各教学系执行资助工作的落实及政策宣传,负责汇总、审核各教学系报送的资助材料,并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按比例提取和预决算,并根据资助经费评审结果,及时将奖助经费划拨到受资助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