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技师学院(聊城高级工程职业学校) 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发布时间:2023-08-15浏览次数:5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奖学金是依据《聊城市技师学院(聊城高级工程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由学院出资设立。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

    (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开展的各项文体、公益等实践活动,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优异。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一、二年级的学生,每学年度评审一次,5月份启动评审工作,当年630日前完成评审。

    第六条 评选比例、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占评选学生总数的1%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元,占评选学生总数的2%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元,占评选学生总数的3%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为依据,先进班集体可以适当增加评选比例,由各教学系自行调整,但增减比例数持平,总比例数不变。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通过个人申报、班级评议、教学系审核的方式,确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候选人。

    (三)各教学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教学系领导任组长、团总支负责人为副组长,班主任、专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采用民主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择优推荐。

    (四)评审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向本系师生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对初审合格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积极参加社团、文体、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学生,由相关单位出台评选制度或方案,根据制度或方案给予单项奖励。

第四章 奖学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

    第九条 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教学系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评选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条 每年10月份举办学生表彰大会,会后由财务处将奖学金转账至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并由教学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教学系要认真做好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同时接受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的检查与督导,确保奖学金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 申报奖学金者,凡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荣誉称号,追回所发奖学金,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