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聊城市技师学院(聊城高级工程职业学校)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工作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各设岗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上岗工具和工作条件,负责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并安排一名正式教职工负责上岗学生的指导、管理、考核、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审批
第七条 岗位设置要求:
(一)不得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二)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院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具体设置包括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等为主,如图书馆、浴室、餐厅、体育场管理等。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 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非营利性单位须书面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填写《聊城市技师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说明设岗数量、设岗理由、岗位要求并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校内营利性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但必须经过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非营利性单位的设岗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 上岗申请及录用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二)学习刻苦,勤奋努力;
(三)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四)诚实守信,身体健康;
(五)未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发布各单位岗位信息,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系部审核后交学生工作处,按照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筛选,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确定推荐学生名单,经用人单位试用合格后签订聘用协议,由用人单位和学生工作处留存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上岗前,设岗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岗前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五条 学生上岗后,设岗单位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并及时记录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
第十六条 设岗单位根据各自考核标准对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进行考核,作为发放报酬的依据,并将考核结果及学生的报酬数额于每月30日前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七条 考核优秀可参加学年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对考核不合格者不支付报酬,月考评2次以上不合格者,设岗单位应向学生工作处提出辞退。被辞退者将被取消参与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因学习、生活、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完成勤工助学工作,可经设岗单位同意、学生工作处批准辞去工作,设岗单位通过发布公告可再次申报录取上岗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不定期对各岗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的设岗单位,学生工作处可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取消其岗位设置。
第六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酬金360元为标准,根据考核成绩上下浮动。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以每小时酬金12元为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劳动报酬原则上每月发放,由设岗单位负责办理财务审批手续,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将报酬转账至学生本人的银行卡。
第二十四条 节假日期间的岗位设置须提前书面报学生工作处,报酬单独核算、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城市技师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聊技师院发〔2013〕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