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资助育人工作,落实精准扶贫资助政策,将学院对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落到实处,根据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受助人是指我院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因素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补助管理
第三条特殊困难补助工作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包括制度修订,资料审核、资金管理发放等。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服务同学,乐于助人。
第五条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学生家庭突遭不幸,如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家人突发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的;
(二)学生本人患有重度慢性疾病需长期接受治疗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经班级核实,系部认证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
第六条 补助标准
特殊困难补助视具体情况给予1000-5000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补助金额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过系部具体核实,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申请流程
(一)满足条件的学生,在学年度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初审后形成完整材料报系部审核;
(二)系部召开支委会,审核学生材料,在全系进行三个工作日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应材料及支委会材料一并报学生工作处复审;
(四)学生工作处对系部所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全院进行三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五)财务处按照院长办公会的决定,发放补助金。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特殊困难补助。
(一)由于本人责任导致的特殊性生活困难的;
(二)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三)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因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四)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