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技师学院行政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1-10浏览次数:127

为规范学院行政工作人员行为,树立学院良好形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服好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行政工作人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和威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

(二)散布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传播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

(四)传播有损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言论;

(五)违反宪法或法律的其他政治言行。

第二条  行政工作人员要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立场坚定,令行禁止,恪尽职守,廉洁从政,端正作风,保守机密,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仪表整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条  令行禁止。行政工作人员必须维护政令的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党委政府和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到令行禁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要求贯彻落实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议会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二)对上级的指示拒不执行或采取消极态度;

(三)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

第四条  恪尽职守。行政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勤政敬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来办事的人员态度冷淡、生硬、蛮横;

(二)对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

(三)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

(四)失职渎职,给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五)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

(六)工作懒散,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工作消极,完不成上级和学院交办的任务;

(七)对需要有关行政处室协调事项不主动;

(八)对需要向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及时。

第五条  廉洁从政。行政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贿或介绍行贿;

(二)索取或受贿;

(三)贪污或私分公款公物;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假公济私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餐饮、娱乐、购物等费用;

(六)利用职权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七)借开会之机,用公款旅游;

(八)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会、按摩等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

(九)无偿占用学院公物;

(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十一)公款私存;

(十二)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端正作风。行政工作人员必须忠诚老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断专行;

(二)对同事及关系亲密者护短、迁就、包庇;

(三)怂恿、暗示同事说假话;

(四)编造虚假工作情况,欺骗领导和组织;

(五)采取伪造证件等手段为自己或他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

(六)在接受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提供伪证;

(七)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八)阳奉阴违,搞两面派行为;

(九)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

(十)弄虚作假,破坏团结等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  保守秘密。行政工作人员必须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经同意阅读领导的秘密文电、资料;

(二)泄露不宜公开的领导谈话、讲话、批示、指示;

(三)泄露有关会议酝酿讨论的人事任免、奖惩等秘密;

(四)向他人泄露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决议、决定或为他人通风报信;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品带离办公场所;

(六)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窃不及时报告;

(七)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

(八)其他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遵守社会公德和市民行为规范。行政工作人员必须文明礼貌,品行端正,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时时处处注意维护自己在公众中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讲公共卫生;

(二)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三)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

(四)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观看、收藏和传播黄色书刊及影像;

(六)在社会生活中侵犯他人利益。

第九条  弘扬家庭美德。行政工作人员必须尊老爱幼,生活严谨,认真执行有关法规,严格履行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二)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三)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四)乱搞不正当男女关系;

(五)损害家庭和睦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仪表整洁。行政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着装仪表必须得体、整洁、讲究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男性留长发、穿背心、拖鞋;

(二)女性浓妆艳抹;

(三)语言粗俗,讲脏话;

(四)举止不端,粗野傲慢;

(五)酗酒滋事,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认真学习。行政工作人员必须刻苦学习政策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掌握现代化办公技术,认真执行各项学习规定和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能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故不参加学习、教育活动;

(二)不接受培训、考试或考核;

(三)不接受党组织及领导的正确批评或诫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