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2011]21号)
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职责
1.总体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h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单位)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基本职责。机关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领导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协助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二、组织设置和经费保障
3.合理设置党组织。按照党员人数及工作需要,在机关中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单位),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4.按期组织换届。市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当事先报上级机关党组织批准。延长换届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5.配备党组织领导班子。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人选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年龄应当能够任满一届。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单位)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按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的正职配备。机关纪委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
6.保障活动经费。各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部门(单位)要把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重大活动应当拨专项经费,保证机关党建工作和党组织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党员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7.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年应当制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落实,确保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普通党员不少于24学时。坚持集中培训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创新方法,拓宽渠道,强化考核,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部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给机关党员上一次党课。
8.围绕中心任务创先争优。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增强服务大局、服务机关中心任务的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了解本部门(单位)的重点工作安排,找准党组织活动与中心任务的结合点,积极创先争优。围绕部门(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开展特色鲜明、形式新颖、实效性强的主题实践活动,为党组织和党员服务大局、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9.推动机关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开展机关党组织与农村、城市社区、企业等领域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建立健全机关干部下基层、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干部经常听取群众意见制度,引导机关党员干部深入基层、学习基层、服务基层、推动基层。推行机关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参与社区建设、发挥作用制度。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机关制度,定期组织下级机关、服务对象和基层党员群众代表,对本级机关行政效能、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机关党建工作述职考评等的重要内容。
10.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对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及成效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评选表彰、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关心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11.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注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注重做好在工作一线、业务骨干和优秀年轻干部中发展党员工作。推行民主公开集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全程公开、全程审核、全程记实、全程问责等制度,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计划。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
12.增强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实效性。重视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了解分析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对一些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向党组(党委)反映,认真做好化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载体、手段和方法。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1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健全完善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涉及机关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14.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基层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
15.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选举办法。改进提名方式,实行由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16.明确监督重点。认真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重点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有人、财、物管理职权关键岗位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17.正确运用党内监督方法。通过参加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列席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等多种方式,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对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18.配齐配强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各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部门(单位)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选拔,一般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配备;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单位),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19.加强党务工作人员培训。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党务知识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20.推进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交流。本着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进行双向交流。注意挑选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锻炼。
21.关心爱护党务工作人员。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当中的先进典型。注重提拔重用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党务工作人员。
六、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与指导
22。理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体制。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的指导。业务工作垂直管理、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的部门(单位),机关党建工作由所在地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指导。各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加强联系沟通,及时交流情况和经验,共同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全省机关党的工作科学化水平。
23.明确市、县(市、区)党委的领导职责。市、县(市、区)党委书记是本地区机关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带头抓好机关党的工作。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党建工作汇报,研究重大事项,加强宏观指导。安排不是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成员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列席有关常委会议和全局性的会议。
24.强化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责任。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是本部门(单位)机关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支持和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党组(党委)要经常听取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组(党委)成员要自觉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结合分工抓好所分管部门(单位)的党建工作。安排不是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25.实行机关工委委员会制。在省、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工委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委员的职数、组成成员等,由同级地方党委确定。
26.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的联系协调。各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与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互相沟通和支持,着重在以下方面搞好协调配合:机关党建的年度工作部署和重大活动安排,特别是开展机关党建大型主题活动;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班子配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等工作的落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等方面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经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或审批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其他重要问题的研究解决。
七、机关党建工作述职与考核
27.建立机关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制度。各市党委每年向省委书面报告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县(市、区)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专项述职,要把机关党建工作作为重要内容。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每年要向同级地方党委书面报告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部门(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要向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就抓党建工作进行专项述职。
28.强化机关党建工作考核。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结合开展党建工作专项述职,每年就《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建工作进行考核。要把述职和考核结果纳入地方党委对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重用干部、评选文明机关和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的重要依据。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贯彻落实隶属机关党组织管理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