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变组织人事处工作作风,规范组织人事处的办事流程,增强干部职工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组织人事处全体人员。
二、限时办结制是教职工来组织人事处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事项的制度。
三、属于本处职责范围内的职责,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办理。
四、其他服务事项,应尽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理时间。
五、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效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首问责任人应口头告知办事人员补齐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齐全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业务经办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告知办理时限。
七、对需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共同办理的事项,实行连环承诺。主办科室负责受理由本科室主办的事项,并向服务对象作出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诺;协办科室对涉及需本科室办理的具体内容,向主办科室作出限时办结承诺。
八、主办科室或协办科室对本科室承办的事项按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政策及时办理,做到即办事项随到随办,承诺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九、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其计算,遇节假日顺延。
十、对因科室原因造成的承办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经调查属实,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