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技师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聊技师院发〔2020〕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护和鼓励学院师生发明创造,促进学院内涵发展,促进技术应用与推广,健全学院专利培育、管理及奖励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和学生专利的申请、实施、许可贸易及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章 专利权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申请被批准后,学院为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五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或履行本单位交付其它任务所产生的发明创造。
(二)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发生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产生的有关发明创造。
(四)在学院直接资助下,或在以学院名义取得的纵横向课题资助下,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属于学院持有的专利。对于正在申请的和已经授权的专利,允许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学院有关的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七条 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应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按规定填写《聊城市技师学院国家专利申报表》,由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专利申请。
第八条 学院与外单位协作或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共同完成单位,如双方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中的规定办理。
学院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需事先签订专利权责协议。
第九条 职务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首先按上述规定在国内申请,经国家教育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 对于待申请专利的项目,应注意保护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发明人或设计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应用等均应在办完专利手续、取得专利申请号后进行。
第十一条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是否撤回及专利权的提前中止等事项,发明人或设计人可提出理由和建议,裁决权在学院。
第十二条 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学院或者任何个人不得压制。
第四章 转让及许可证贸易
第十三条 学院与外单位相互进行所有权转让或实施许可证贸易的,必须由学院审查、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贸易实施合同。
第十四条 专利有关合同必须使用科技部技术转让合同的标准格式填写。许可证贸易合同书中必须注明专利名称、许可形式与范围、双方权利、义务、费用及支付、违约责任、仲裁等。合同副本交科研部门保管。
第五章 专利资助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资助包含以下情况:
(一)凡经学院批准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学院资助专利申请费500元/项。本办法执行之日前,获得授权的专利,奖助标准仍遵守原规定。
(二)在国外及港澳地区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酌情资助。
(三)学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及申请的各项费用双方应有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暂不予资助。
第十六条 本校教职工、学生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需在学院科研部门备案,所需费用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
第六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纳入学院产学研工作绩效考核,并按照规定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工作赋分内容。
第十八条 所有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对外单位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贸易后,学院从所产生的利润中提取80%比例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如学院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事先已有协议约定的,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于以专利作为预期研究成果申报课题、科研奖项,学院优先给予立项、评奖和推荐。
第二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报、授权所获得的来自学院外部的奖励(如各级行政部门补助)全部奖励给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在专利申请及实施过程中,申请人应遵守科研诚信承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对学术不端的个人、团队给予惩罚,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和撤销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荣誉、职称等。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院同意,对下列行为,学院有权制止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
(二)擅自向外泄露职务发明创造内容。
(三)擅自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四)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或已申请专利的技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科研部门代表学院处理有关专利事务,对本管理办法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报学院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聊城市技师学院国家专利申请表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