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技师院发〔2022〕11号
聊城市技师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学院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和《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学院名义获得的科研经费均为学院收入,应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依据管理性质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内科研经费等。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直接下达或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含创新团队经费、工程技术(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学院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经费。
(三)校内科研经费是指由学院预算安排的项目研究经费以及纵向科研项目学院配套经费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科研、财务、资产、纪检等职能部门及系部、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的全过程管理。
(一)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科研经费使用要填写专项经费使用申请表,并加盖科研专用审核签章。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设置专项科目;相关人员报销时,票据用途一栏要明确科研项目具体名称,并附有经过审核的项目申报经费预算表。
(三)资产管理服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审计、纪检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
(五)各系部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六)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决算和绩效目标评价报告,并及时办理项目的结题结账手续,所有报销单据用途一栏要与科研项目名称相符,单据与科研项目名称不符者不予报销,自觉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科技类项目直接费用支出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与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指导(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社科类项目直接费用支出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指导(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出版/成果推广费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直接费用各科目的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设备费: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住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六)出版与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印刷费、宣传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果出版费、打印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成果推广、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组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八)专家指导(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指导(咨询)专家费用。专家指导(咨询)费不得列支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指导(咨询)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专家指导(咨询)要有咨询情况说明(包含视频、图片、咨询时间)。
(九)资料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
(十)数据采集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直接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需要据实预算。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消耗及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合理安排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经所在系部、科研部门、财务处审核通过后与学院绩效工资统一发放。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接受委托、利用社会资金开展科技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等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九条 科研经费转拨和外协经费支出管理。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科研经费转拨和外协费用需事前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报科研部门和财务处备案。科研部门、财务处应严格履行科研经费转拨和外协支出的监督程序和审核手续。
第四章 预算管理与执行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和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科研经费预算,项目立项后原则上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
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上述费用总额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均可在项目经费中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设备费预算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有必要购买的,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项目负责人应执行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有资课题间接费用的比例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参考比例如下:
(一)科技类项目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参考比例为:500 万元以下为 20%,500 万元至 1000万元为 15%,1000 万元以上为 13%;
(二)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参考比例如下:
1.中央财政拨款的人文社科类项目: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2.省级财政拨款的人文社科类项目:20 万元以下部分为50%;超过 20 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40%;超过 50 万元至 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13%。对于科研规模较小采取后补助方式的项目(经费不超过2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管理费及学院资源使用和消耗费等各项支出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办法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为激励教师的科研活动,学院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预算的调整。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与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系部审核,报科研部门会同财务处审核后执行。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指导(咨询)费、设备费支出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有资项目经系部初审,科研部门、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资金配套项目经系部初审,报科研部门会同财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的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按照批复的资金开支范围,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应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不得购买与科研无关的设备、材料。
(二)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依据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指导(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学院资产,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由资产服务中心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四)按财务规定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按学院有关规定审批后,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六)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接待费。在横向科研项目中,根据工作需要确有必要的,经批准后可按照学院规定开支科研活动接待费。
(七)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任务书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没有明确规定的,在原经费账户中继续使用,用于项目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结题验收两年后经费仍有结余的,按规定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门、财务处负责解释。
聊城市技师学院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