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食材采购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1-13浏览次数:0

为加强对餐厅食材原料、辅料等物资采购的管理,防止因采购劣质食材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采购原则:每一种食材选取至少2种品牌或2家供货商,有序竞争与可选性相结合。

2、院方与托管公司共同确定供货商,供货商必须为正规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必须提供相关有效资质证件。

3、托管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按照《采购合同书》约定,接受院方监督。

4、托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大宗食材每周日、周三提出采购申请;冻品、蔬菜提前一天提出采购申请,上报院方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统一采购。

5、供货商须按餐厅需求量一次性到货,送货时间为上午830-930(周日送货时间:下午230-300)。

6、所采购食材必须按《食材采购索证制度》(暂行)执行,并记录备案。

7、院方食品安全管理员、托管公司负责人协同托管公司验收员对供货商所配送的食材进行验收,严防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材进入餐厅。

8、送货单必须注明所送食材原料的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送货单一式三份(院方食品安全管理员、托管公司负责人、送货人各一份)。

9、对不合格或有疑问的食材,托管公司负责人或院方食品安全管理员有权要求退货、换货。

10、院方食品安全管理员及托管公司负责人应经常关注市场行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查,了解市场价格浮动情况。如发现原供货商价格偏高,应及时与供货商协商降价,协商不成立应立即更换供货商,寻求价格更低的合格供应商进行合作。

11、所有食材托管公司不得擅自采购,一经发现按《采购合同书》严肃处理。

 

 

 

 

 总务处   

 

                                  0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