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LED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聊城市技师学院发布时间:2014-10-26浏览次数:132
学院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学院LED电子显示屏的重要作用,及时、准确发布学院重要信息,宣传、展示学院形象,特制订如下暂行规定: 一、信息发布内容:学院重要新闻资讯、节日庆祝标语、就业指导和招聘宣讲信息、公益广告等,含商业广告行为的信息不予发布。 二、信息发布有关要求: 1、信息发布的总体方案由分管院领导把关。一般情况下,信息发布的审批由宣传处负责;涉及政治、安全稳定等特殊内容的,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2、信息发布单位须提前1个工作日向宣传处提出发布申请; 3、发布单位须填写《学院LED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单》(见附件,可到学院网站下载),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送宣传处审批; 三、所有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均应由宣传处存档备查。 四、学院LED电子显示屏原则上在工作日期间开启,由控制系统自动控制开关机时间,显示时间根据宣传工作的需要,结合季节变化而调整。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院宣传处 2014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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