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聊城市技师学院发布时间:2017-05-15浏览次数:142

聊城市技师学院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聊技师院发〔201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和有关主管单位拨入的专项经费,以及学院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坚持“专项申报,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  上级主管单位拨入的专项资金及学院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必须严格按上级及学院要求进度及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做好项目绩效总结报告。

第五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根据学院部门职责分工,每个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确定某一处室或系部为项目管理部门或实施部门,并且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项目实施原则上不新成立临时机构,上级要求及工作确实需要成立综合性领导小组时,下设办公室也要设在项目管理部门,由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

(二)负责牵头组织审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处配合,向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办理专项经费申请,向财政部门办理配套经费申请。

(三)检查、督办项目进展,组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四)组织项目成果评估、效益分析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履行项目建设所规定的各项职责,主要内容如下:

(一)编写项目书等申报立项材料,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按批复的预算使用专项资金,拟定资金使用计划,若是学院自筹经费设立的专项,则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接受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验收,编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五)项目实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要为项目目标的实现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第八条  财务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院专项资金行使全面管理职责及财务核算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总体控制。

(二)对项目资金的申请及报账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规、合法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四)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对专项资金专人专帐,专款专用进行核算。

(五)编制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表,并提供给项目实施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汇总编写绩效评价工作报告。

第九条  对上级组织进行的项目业务检查,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则由财务处牵头落实,项目实施部门配合。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上应与学院每年的预算编制同步进行,由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各专项资金的相关要求进行论证、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对上级部门拨入学院的专项资金及其专项的配套资金或学院需要专帐管理的专项经费,由项目实施部门将项目申报材料及批复文件复印件交财务处及相关部门,让财务处等部门明确实施内容、支出范围、完成时间及验收要求等,以便相互配合及时完成工作。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在年度中追加给学院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部门须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撰写追加资金申请报告,填制相关表册,并及时抄报财务处。

第十三条  申报学院内专项资金的,由申报部门在学院年度预算编制前拟写专项经费申请书,由学院结合当年经费情况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年度事业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经审批通过后,列入事业经费预算内的专项,项目实施部门应按照预算金额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未列入当年度预算的项目,在以后年度根据财力状况再考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一律填写《聊城市技师学院专项经费使用申请表》,财务部门凭此表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控制,按项目实施计划及合同条款使用资金。严格审核票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会计制度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开支的项目经费一律按聊城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部门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学院规定程序审签。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定期与财务处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对于大型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采购、基本建设项目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均执行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等有关办法。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付,项目实施部门须凭《聊城市技师学院专项经费使用申请表》及财务报销制度要求的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年终或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项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与财务处进行核对和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文字说明。财务处对完成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收支决算,积极配合项目实施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评估、验收。决算资料归入会计档案,统一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内确需新增项目或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的,财务处有权不予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项目部门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奖助学金及各项补贴严格按上级要求进行发放,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账户。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专项资金应接受学院监督部门的监督。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付款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院内审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目标效益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是否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总体计划实施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立即终止项目的用款计划,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院领导,按学院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后附本规定附表《聊城市技师学院专项经费使用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5月12日        

 

 

 

附件

聊城市技师学院专项经费使用申请表

 经办人: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使

 

摘要

单价

数量

金额(元)

备注

 

 

 

 

 

 

 

 

 

 

 

 

 

 

 

 

 

 

 

 

 

 

 

 

 

 

 

 

 

 

 

 

 

 

 

 

 

 

 

 

金额合计(大写)

审  

批  

意  

 

项目实施部门意见

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财务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分管项目院领导意见

学院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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