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技师学院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聊技师院发〔2017〕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招标采购运行机制,规范学院招标采购工作,提高学院招标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是指学院使用财政资金或非财政资金,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形式或学院自行采购的形式,通过合同约定,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和学院自行采购的范围。
(一)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
1.每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限额在政府采购目录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2.使用非财政资金或不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但达到市政府采购目录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
(二)学院自行采购的范围:
1.每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但采购限额在政府采购办规定标准以下的项目。
2.使用非财政资金或不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在市采购办规定标准以下的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内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并委托相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学院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方式可以参照政府集中采购方式自行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一般采用以下七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条 单批次预算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项目属于招标采购范围。其中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为一般项目,20万元至50万元为较大项目,50万元以上为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货物项目:单件(套)或批量同类的一般设备(含家具)、专用设备,实验器材,消防器材,图书、教材,奖品(福利品)、办公用品、后勤维修材料等。
(二)工程项目:校内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维修、改造、拆除、装饰装修和配套建设等工程,校园绿化、美化、净化等工程,以及与上述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
(三)服务项目:软件、咨询、网络等信息技术类服务,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审计或评估等委托服务,公房有偿使用等租赁服务,印刷、出版、餐饮、会议、保险、维修等定点服务,以及工程勘察、环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程类服务。
(四)依照有关规定或学院要求,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要按程序逐级报批。
第七条 招标采购必须执行预算、审批等工作程序。拟定采购预算和计划时,要坚持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校内共享共用的原则,发挥资产最大效益。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按年度申报采购项目立项、预算,报财务处审核,并经学院批准后,报财局批准。
第八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信息公开、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全程监督、择优高效”的原则,实施阳光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的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下设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设在总务处。
学院招标办是我院招标采购管理的唯一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起草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二)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相关事项,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重大事项。
(三)负责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申请资料(申请格式、方案论证材料、预算审批程序等)。
(四)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采购,负责委托招标项目的协调工作;确定招标采购采购方式;依据使用部门申请和项目论证方案内容,负责招标需求公示和采购文件的起草、报审、发放。
(五)主持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招标情况。
(六)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
(七)记录、汇总招标采购情况,按程序报批。
(八)汇报并公示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
(九)管理招标采购专用章。
(十)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和组织已完成项目的验收。
(十一)负责招标采购有关材料的文档管理与提交。
(十二)研究处理投标人(含报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十三)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总务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受理采购申请,审核招标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负责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的申报,办理招标采购手续。
(四)组织专家等相关人员对使用部门提供的申请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草拟的招标文件初稿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公示前专家论证。
(五)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时组织纪委、财务处和使用部门代表参加开评标会议。自行招标采购时组织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审查自行招标采购供应商资格,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公示。
(六)组织招标采购合同的洽谈、拟订、会签。
(七)按规定组成具体项目验收小组,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八)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预算2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的概算编制工作。
(九)负责招标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十)完成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标采购项目的预算及执行情况;落实采购资金来源;负责向市财局办理项目预算的报批手续。
(二)参加专家论证会,监督论证过程。
(三)参加招标采购的相关考察工作。
(四)监督合同履行与项目验收情况。
(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预算2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自工程审计资料交付之日起,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项目15天内完成审计,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项目40天内完成审计,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项目与审计机构进行洽谈确定。
(六)按照合同要求办理相应财务手续。
第十二条 纪委主要职责:
(一)监督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进行全程监督。
(三)监督专家评委评标过程。
(四)监督相关考察工作。
(五)监督合同履行与项目验收情况。
(六)受理招标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七)处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方案初步论证和招标采购申请;申报、落实采购预算、项目具体施工位置;申报采购内容及相关技术参数,填报《聊城市技师学院招标采购申请表》等。指派一名项目管理人员,负责招标公示期间咨询答疑、合同内容的执行、合同款支付等有关事项的联系。
(二)做好招标采购的可行性研究和材料准备工作。将具体采购方案、申请、预算明细、资金来源和技术参数提交院长或者院长办公会批准,其中20万元以上项目要进行考察论证,并填写《大中型设备或项目构建论证报告》,报院党委会批准。
(三)形成预算明细:货物、服务类项目由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经市场考察后形成;工程类项目由总务处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概算,作为招标采购的预算价。
(四)对需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须组织由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专家论证会。
(五)负责招标采购中的技术参数的释疑、现场勘查。
(六)选派人员参与招标采购的招标文件论证、开标、评标会议。
(七)负责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内容的执行;负责合同内容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办理。
(八)负责项目的初验并提报正式验收申请,安排人员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九)负责到相关部门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合同款支付手续、质保金结算支付手续,并做好固定资产保管账的建账建卡工作。
(十)负责联络供应商做好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及相应工作。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专管员主要职责:
参照聊财采〔2016〕1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根据聊城市财政局要求和各部门年度申请计划确定下一年度的采购项目和采购时间,全面、详细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由财务处报聊城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依程序实施采购。经批准的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增加;确实需要调整或增加的,使用部门应向学院提交采购调整或增加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依照采购预算流程向市财局报批。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及要求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数额标准按聊城市财政局所公布的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邀请招标是指学院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开标后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一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主要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具体要求:
(一)根据聊政字〔2016〕105号文件公布的《2017年度聊城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学院自行采购。自行采购时,具体要求如下: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由学院招标办参照集中采购方式委托代理机构实施。
2.采购金额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上,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实施采购时,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申请部门:根据年初批准的预算提出招标采购申请,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申请部门制定技术参数、组织专家论证、参与开标评标仪式、参加验收、到总务处办理入库和领用出库手续、合同签订、合同内容的落实以及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总务处:审核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和成交公告、提供全院统一的开评标地点和设备、开标前委托社会专家库抽取评委专家、建设校内专家库、组织开标评标会议、组织验收,负责出入库记账管理、收集招标采购资料存档。
财务处:负责核定采购资金预算、审核票据凭证、办理资金支付。
自行招标采购的开标评标会议、验收小组须由专家、总务、财务和纪委监督人员参加。专家评委应由3—5名行业内专家组成,一般情况校内人员回避。特殊情况需校内人员参加,应报招标办同意,但不得超过评委的三分之一。参加开评标会议的人员一般不得干涉评委的正常评审。参加开标评标的相关单位人员应按时到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开标评标会议者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无故不参加造成后果自负。
3.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市场询价方式,由申请部门牵头,招标办人员配合,组成三人以上采购小组市场比价采购,办理相关手续。
(三)慎重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要时由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院长同意,招标办审核并报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招标采购基本程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采购申请、立项审批报告、项目技术要求以及必要的论证报告。
(二)委托或组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三)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四)接受投标申请,并根据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发放招标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
(六)必要时,组织投标人现场查勘、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答疑。
(七)收取投标文件(含报价文件),并实施开标与评标。
(八)确定中标方,并予以公告。
(九)洽谈签订合同。
(十)合同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向学院招标办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采购申请表。包含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所需的全部技术指标及要求,所提供的参数不应含有排他性、歧视性条款(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须有院长签批意见)。政府采购流标后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需要重新办理招标申请手续。
(二)论证材料:采购预算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项目采购论证材料,阐明采购项目必要性、合理性、项目预期效益、分项预算明细、参考品牌及价格。采购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要有相关论证,并填写《大中型设备或项目构建论证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须有行业专家论证意见和院领导签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标办接受采购申请,并确认采购方式。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学院招标办根据使用部门提供的采购材料向聊城市财政局申请采购方式,特殊要求需变更采购形式或方式的应先经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属于自行招标采购的,由学院采购办向学院领导申请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过程中的采购方式、采购形式、采购代表等重要事项需经学院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标办审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对20万元以上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招标文件,须邀请有关专家进一步论证,专家签字认可后,所有技术要求不允许变动。项目的造价、设计、监理、论证、评审、验收产生的费用,单项在2000元(含2000元)以内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按定额或市场价由中标方支付,单项在2000元以上时,按询价或招标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要通过公告栏、校园网等有效途径发布公告,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说明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学院招标办应当按照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需同时传送纪委和财务处。
第三十条 自行招标时招标办可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额度一般为2000元,评标结束后无特殊原因现场如数退还。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进行过招标采购的定点供应商,如果市场价格相对稳定,中标单位信誉好、项目实施质量优的,可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供货,但接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自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申请招标采购的资料按要求提交完备之日起,学院招标办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公告挂网公示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确定完成后,由学院招标办主任代表学院审核签字后方可对外发售。
第六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与评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招标办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收集。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应由投标人(代表)或学院纪委工作人员检查确认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响应)文件未密封的,应拒收。
第三十六条 开标由学院招标办派代表主持(委托招标采购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由学院招标办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自行招标采购时抽取3-5位专家(为保证公正性,一般情况使用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不作为专家参与评标)。经过批准,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技术人员可以列席招标采购工作,但没有表决权,也不得干扰正常的招标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标方确定后,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媒体公告3天以上,并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招标办可以宣布暂缓评标,经核实或落实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或改为其他采购形式或重新招标。
(一)到场有效投标人(或经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后)不足3家。
(二)招标项目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不准确,对招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不能达到招标目的或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投标单位有串标、陪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活动公正性、合理性行为的。
(六)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第七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四十条 除市场比价和零星分散采购外,无特殊情况所有项目必须签订合同。
(一)学院招标办草拟合同后,经项目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招标办相关人员会签后,按程序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并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全权代表根据授权签署合同,并加盖学院公章。采购合同由总务处负责报批;分别由总务处负责人、分管采购工作副院长、学院律师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加盖公章。
(二)中标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文件和书面承诺,到学院与指定代表洽谈签订书面合同。
(三)因中标方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院洽谈签订合同,或自动弃标,或将中标项目转让(含肢解后转让)他人的,经院招标办主任同意,可宣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长同意,学院招标办研究(并经中标方同意)报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二条 中标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后,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首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初验,合格后提请学院予以正式验收。
第四十三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已追加采购预算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九份,学院招标办、财务处、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档案室、代理机构各存1份,市采购办和中标方各存2份。
第八章 验收与付款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学院招标办可以组成招标采购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合同验收,验收小组组长由总务处负责人担任或指定,成员由纪委、财务处、资产管理人员、政府采购专管员、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如有参加招标评审的学院代表应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 隐蔽工程部分由使用部门在供应商履约过程中验收,验收小组在合同完成后根据相关书面材料进行验收。
第四十七条 合同验收要在合同履行完成后15日内完成。验收前使用部门要进行初验,并提出验收申请,经招标办主任批准后安排验收小组组织正式验收。
无正当理由的,因延迟验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经办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技术和商务条款、项目申请书指标逐一验收。
第四十九条 验收不合格,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招标办。
第五十条 验收小组要完整填写验收单。验收单一式四份,采购办、财务处、使用部门和总务处资产管理员各一份。办理采购付款等手续须持合格正式验收单。
第五十一条 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因未及时入库造成资产安全问题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采购合同款支付手续的办理:
合同内容验收完成后,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与供应商共同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办理付款手续时经办人须持采购正式发票(附清单)、合格正式验收单、资产入库单,经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财务处长、学院招标办主任、院长会签后,提供供应商账户后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项目采购申请、招标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资料及采购合同由招标办收集整理一并向财务处提供。
工程类项目付款前应由财务处负责联系第三方进行项目审计。
无质保期的合同,原则上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有质保期的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款。质保期满,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提出质保金支付申请,经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招标办主任、院长会签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章 招标采购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招标采购档案由学院招标办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按年度移交学院档案室留存备查。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十四条 档案使用者应对采购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拆封、抽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复印或出借学院采购档案。
第五十五条 保管期满的采购档案,按照档案主管部门及档案法规规定程序和手续处理。
第十章 采购纪律、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项目全程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项目实行项目终身负责制。
第五十七条 各项目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个人,要认真及时做好项目立项、考察论证、招标和评标定标、合同签订与执行、验收、合同款支付等环节的工作,自觉接受学院纪委、财务审计和师生的监督。对学院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检举和投诉的权力。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对违反规定进行采购的项目,不予审计,不予办理验收入库记账和资金结算。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开标前,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
(二)开标前的评委名单。
(三)开标、评标的过程。
(四)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公示前的评标结果。
第六十条 参与招标采购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凡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学院给予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限制、阻挠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
(三)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保密事项的。
(四)接受潜在投标人宴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擅自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或擅自试用其产品的。
(六)不按采购程序或未经集体研究而指定成交商或进行价格等实质性谈判的。
(七)不与中标者签订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方投标文件等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的。
(八)与投标人(或发现与投标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九)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学院招标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加学院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向评标工作人员行贿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中标的。
(三)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五)有其他违约、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视具体情节,分别由学院招标办、纪委和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范围的项目,项目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在完成项目立项(含必要的专家论证)、落实项目经费后,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学院招标办申报采购。对手续或提供资料不全、不规范的项目,学院招标办不予受理或延期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