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训师生人身安全、学院财产不受损失,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做好实训室的防火、防爆、防水、防盗、防破坏、防毒和安全用电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室安全工作实行学院、教学系、实训室三级责任制。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院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训教学部是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监管部门,教学系是实训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实训室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抓预防就是抓安全、除隐患就是保安全、强责任就是保稳定”的理念,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实训室出现安全事故时,做到“三不放过”: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章 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实训教学部工作职责。
(一)督促教学系完善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二)负责制定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参与实训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四)总结、推广实训室安全工作经验。
第七条 教学系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对实训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建立本系实训室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教学系主任是本系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训室安全工作。明确一名系领导分管实训室安全工作,配备一名专(兼)职实训室安全员,协助系领导负责实训室安全工作。教研室主任是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针对各专业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根据需要制定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制度,并标注在实训室显著位置。
(四)每次使用实训室都要登记,填写《实训室使用登记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实训设备运行情况”一栏,确保实训安全。
(五)根据本系专业和实训室的实际特点,对本系实训室工作人员、任课教师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将安全教育融入到具体的教学环节中。
(六)若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做好本系实训室消防器材、防盗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 按照“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必要的人、财、物投入,防止实训室仪器设备被盗与丢失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实训室内的电、水、气、管道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保证基础设施与环境的安全。严禁在实训室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实训结束离开实训室之前要切断电、水、气等。
第十条 教学系加强对实训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十一条 教学系应对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
第十二条 严禁在楼道、走廊堆放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或(和)实训工作人员负责实训过程的安全,实训室正在使用期间,任课教师或(和)实训工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 实训师生严格遵守实训室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实训设备。实训过程中不得串位、脱岗,不得触动与实训内容无关的设备、仪器、工具等。
第四章 安全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安全用电。
(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对任课教师、实训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方面的教育。
(二)实训室供电线路布局要合理、科学、方便。
(三)实训室电源开关由任课教师负责开、关。
(四)实训室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如工作需要,需总务处审批和施工。
(五)实训室电路及用电设备要定期检修,绝不“带病”工作。如有电器着火,应立即切断电源,用沙子或灭火器灭火。在未切断电源前,切忌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六)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现场救护,并拨打“120”。
第十六条 防火。
(一)对任课教师、实训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防火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有关安全防范制度。
(二)实训室应配备消防设施,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和更换。实训室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器材,会使用消防器材。
(三)禁止在实训室及附属场所吸烟。
(四)未经许可严禁在实训楼内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
(五)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保卫处,发生火灾应及时扑救并拨打“119”。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好现场。
第十七条 防水。
(一)用水的实训室应设置分闸,分闸由实训室工作人员或任课教师负责开关。
(二)实训室用完水后,必须关闭阀门,做好用水安全。
(三)对用水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保证用水设施完好,保护环境安全。
第十八条 防盗、防破坏。
(一)危险品与贵重物品仓库等必须安装防盗设施,防盗设施损坏应及时修理、更换。
(二)非本系人员不得进入实训室,非仓库管理人员不得进入仓库。如有参观人员,需经学院领导批准。
(三)实训完毕离开时应关好门窗,整理和收藏好物品。
(四)严格管理实训室钥匙。钥匙由专人管理,移交、借用要办理手续。不得将钥匙散失在外,一旦散失,应及时换锁。贵重、危险品仓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五)发生盗窃案件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本系领导、保卫处报告。
第十九条 防毒、防污染、防爆炸。
(一)根据需要建立有毒物品专用仓库,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专柜存放,储存柜要贴有分类标签。
(二)严格有毒物品的入库、保存、发放、使用等工作,规范购买、存放、领用手续。
(三)实训室要根据需要安装排风扇,配备废液瓶、废液缸等设施,保持实训室内通风良好,防止有毒物质蔓延,危害人体的健康和环境安全。
(四)实训室要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五)实训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做完实训后的有毒物品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七)钢瓶、易燃易爆物品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八)使用各种气体、钢瓶、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安全隐患排查。
(一)实训教学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院实训室安全检查,各系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二)实训教学部每日对实训室安全进行抽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教学系整改,并填写《实训室巡查记录表》。
(三)教学系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突击检查、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训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定期检查、不定期突击检查填写《实训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日常检查填写《实训室使用登记表》。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彻底整改,确保实训室安全。
第五章 安全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系的实训室安全工作由实训教学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院综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安全工作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通报批评、责令赔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训教学部负责解释。
聊城市技师学院
2022年1月13日